(2017)粤0306民初1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达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深圳金达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300号原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东山七厂A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18471。法定代表人吴荣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金达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新塘工业园B7栋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28958F。法定代表人唐幸杏。原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金达利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