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义俊、张玉等与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俊,张玉,张伟,张敬,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314号原告:王义俊,女,汉族,1961年4月28日生,住山东省冠县。系张书宾妻子。原告:张玉,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生,住山东省冠县。系张书宾长女。原告:张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住山东省冠县。系张书宾长子。原告:张敬,女,汉族,1985年5月30日生,住山东省冠县。系张书宾次女。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和平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06159400P。法定代表人:丰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俊、张玉、张伟、张敬诉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王义俊、张玉、张伟、张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义俊、张玉、张伟、张敬负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