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吴士清与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清,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吴士清,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执行人: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陈阳富洋中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崔炳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执行人吴士清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924民初6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吴士清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4784元;如被执行人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士清有权按照44784元申请强制执行。另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2元由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江苏华跃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现被执行人到中原提出异议,等待中院结果,本院予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6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