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吉敏与被告高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敏,高智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652号原告:吉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玲,女,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智民,男。原告吉敏与被告高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敏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智民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敏承担。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