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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吉敏与被告高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敏,高智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652号原告:吉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玲,女,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智民,男。原告吉敏与被告高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敏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智民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敏承担。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