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祥珍、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祥珍,吴国庆,陈双跃,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朱祥珍,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吴国庆,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陈双跃,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蒋文明,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祥珍与被执行人吴国庆、陈双跃、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暂不宜处置。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