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明友与邝才华等四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友,邝才华,朱衍旺,朱林旺,朱贤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友,男性,1968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飞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邝才华,男性,1981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衍旺,男性,1967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林旺,男性,1965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贤旺,男性,1962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明友与被执行人邝才华、朱衍旺、朱林旺、朱贤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邝才华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余款105571.91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朱衍旺、朱林旺、朱贤旺应支付40000元给申请人,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