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东与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920号原告:刘东,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地址肇东市。负责人:袁忠臣,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袁忠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忠臣,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东诉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的负责人袁忠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忠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被告袁忠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借款8,000,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月利2分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于2012年至2013年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80,000,000.00元,现己逾期,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剩余的借款数额有异议,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总共向原告借款12,000,000.00元,已经偿还15,590,000.00元,因此原告起诉尚欠8,000,000.00元欠款不符合事实。因双方没有就利息进行约定,原告请求按2分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剩余的借款数额有异议,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总共向原告借款12,000,000.00元,已经偿还15,590,000.00元,因此原告起诉尚欠8,000,000.00元欠款不符合事实。因双方没有就利息进行约定,原告请求按2分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袁忠臣辩称,我是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的负责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注明了是单位借款,该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原告要求个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袁忠臣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向原告刘东借款人民币3,000,000.00元;2012年11月21日,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向刘东借款人民币3,000,000.00元;2012年12月9日,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向刘东借款3,000,000.00元;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向刘东借款2,000,000.00元;2013年6月21日,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向刘东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以上借款双方均口头约定月利3分。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12月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对以上借款均向刘东按月利3分支付利息,计8,640,000.00元。2015年,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向刘东支付利息3,310,000.00元。2016年2月,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偿还刘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2017年1月25日,刘东向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索款,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刘东出具借据四张,内容分别为:“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今借刘东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12年11月5日”、“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今借刘东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12年11月21日”、“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今借刘东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12年12月9日”、“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今借刘东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13年6月21日”。后刘东向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袁忠臣索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袁忠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刘东提交的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其出具的借据四张、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提交的刘东还款明细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向原告刘东借款,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刘东出具借据,双方为共同借款人。刘东与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发生后,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依约按月利3分向刘东支付利息共计11,95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向刘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00元,2016年2月,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偿还刘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刘东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刘东出具的借据均已明确载明“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今借刘东人民币……元,用于生意周转”,袁忠臣在借据上签名系职务行为,其不承担给付刘东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刘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的共向原告借款12,000,000.00元,已经偿还15,590,000.00元,原告起诉尚欠8,000,000.00元不符合事实及原告请求按2分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均不成立。被告袁忠臣辩称的在借据上签字是职务行为的理由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刘东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元及利息(本金8,000,00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刘东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邵树林审判员 郭春山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