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平玉财诉姜昌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玉财,姜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平玉财,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姜昌军,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朝阳县西营子乡。平玉财与姜昌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321民初12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昌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玉财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姜昌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玉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昌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玉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国审判员  韩卫东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