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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鞠久红与孙张标、蒋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久红,孙张标,蒋春梅,如皋市雅尔佳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630号申请执行人:鞠久红,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张标,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蒋春梅,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如皋市雅尔佳制衣厂,住所地:如皋市袁桥镇仙鹤路。投资人:孙张标。关于鞠久红申请执行孙张标、蒋春梅、如皋市雅尔佳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皋搬民一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由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鞠久红以“蒋春梅已履行10000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鞠久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皋搬民一初字第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