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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安溪昆吾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安溪昆吾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80号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安溪昆吾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上乡三坵子19号。法定代表人:苏国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伟与被告安溪昆吾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伟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