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再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新伟、魏守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新伟,魏守业,河南鹏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再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白新伟,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范现彬、党晓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守业,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放,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鹏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东、金水路南5幢1单元16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师鹏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双井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白新伟因与被申请人魏守业、河南鹏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民三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豫01民申8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