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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小勤诉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勤,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767号原告张小勤,女,生于1970年11月26日,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张家沟巷*号附*幢*单元*楼*号。被告赵勇,男,生于1964年10月26日,汉族,住址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永生巷电力公司家属院。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勤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张小勤提供的被告赵勇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电话号码亦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