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630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