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7)皖03刑更6号缓急:密级:签发:?ggz2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审核:主送:合议成员:?合议成员:?拟稿单位:审监庭拟稿人:陈颉份数:1印刷单位:校对人:印刷时间:附件:主题词:标题: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此页无正文)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皖03刑更6号罪犯马林,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2002)阜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因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皖刑执字第543刑事裁定,将罪犯马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蚌刑执字第195号不予减刑决定书,对其做出不予减刑的决定。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自上次减刑至2017年3月虽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的奖励,但多次违反监规,在计分考核中被扣1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林不予减刑(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晓兵审判员白峰审判员陈颉ggz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晚瑶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