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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兵梅与韩全意、班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梅,韩全意,班利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173号原告胡兵梅,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韩全意,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成安县。被告班利瑞,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原告胡兵梅诉被告韩全意、班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胡兵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胡兵梅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