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兵梅与韩全意、班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梅,韩全意,班利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173号原告胡兵梅,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韩全意,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成安县。被告班利瑞,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原告胡兵梅诉被告韩全意、班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胡兵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胡兵梅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