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翼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翼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3854号原告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南阳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33872367R。法定表人李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黑丽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世鹏,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翼飞,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上列原告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翼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给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589元(实际支付至还清欠费之日)以及公摊电费503元、滞纳金1300.9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世鹏、黑丽娜和被告张翼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06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协议主要约定,被告所有的房产,位于郑州市××路××广场××号,建筑面积77.03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环境卫生;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每季度缴纳一次。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1%交纳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共计2457元(77.03平方米×1.10元/平方米/月×29月),该费用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约定按每天0.1%支付滞纳金,本院酌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原告过高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翼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457元、公摊电费503元(共计2960元),并支付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张翼飞负担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