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朱丽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丽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特1号申请人:朱丽鹏,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申请人朱丽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丽鹏称,请求依法宣告父亲朱佃珍失踪。事实和理由:朱佃珍系申请人朱丽鹏父亲。父亲朱佃珍于2009年7月23日因经营自己的新天地羊蝎子饭店上午去卫生局办理健康证后失踪。我于2009年7月23日向刑警大队报案,并到处寻找,但一直没有消息。至今,朱佃珍下落不明已有八年,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朱佃珍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佃珍,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沙城镇碱××村,系申请人朱丽鹏的父亲。下落不明人朱佃珍于2009年7月23日下落不明。申请人朱丽鹏申请宣告朱佃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佃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佃珍自2009年7月23日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现申请人朱丽鹏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佃珍失踪;二、指定朱丽鹏为失踪人朱佃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亚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