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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龙梅与孙希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梅,孙希静,陶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王龙梅,女,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上罗镇。被执行人:孙希静,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底硐镇。被执行人:陶洪芳,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底洞镇。申请执行人王龙梅依据(2016)川1526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孙希静、陶洪芳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洪芳在珙县底洞镇中心学校的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被执行人孙希静、陶洪芳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