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詹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绰号“雄”),个体经营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5日由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鄂02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詹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詹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某撤回上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习少婷审判员 贾华斐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