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魏祥兰、徐星燕与许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祥兰,徐星燕,许强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980号原告:魏祥兰,女,生于1966年1月16日。原告:徐星燕,女,生于1977年10月10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强,男,生于1977年1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祥兰、徐星燕与被告许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祥兰、徐星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祥兰、徐星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祥兰、徐星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