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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金宜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金宜松,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诉讼代表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执行人金宜松。被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杭东证经字第81381号公证书及(2016)浙杭东证经字第63775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人民币222321.01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234.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宜松名下车牌号浙G×××××普瑞维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姬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