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唐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唐立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639号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嘉和苑10幢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1327548U。负责人:唐卫民。委托代理人:杨涛,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唐立忠,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物业)与被告唐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686.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立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7月31日,原告与安吉县嘉华苑、嘉鸿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安吉县递铺镇嘉华苑、嘉鸿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事宜,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缴费方式为按年预收取。嘉鸿苑小区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多层、花园洋房、叠排、单身公寓为0.9元/月/平方米,商铺为1元/月/平方米。2015年12月14日,原告与安吉县嘉华苑、嘉鸿苑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缴费方式为按年预收取。嘉华苑小区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多层、花园洋房、叠排、单身公寓、住宅单体车库为0.9元/月/平方米,商铺为1元/月/平方米,室内停车位按40元/月/个收取。被告系嘉鸿苑4幢2-403室业主,其房屋面积为116.41平方米。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费共计6286.14元、室内车位费2400元,合计8686.14未交纳。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告催交物业费。被告未交纳,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安吉县嘉华苑、嘉鸿苑业主委员会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安吉县嘉华苑、嘉鸿苑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全体业主签订该合同,故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8686.14元,应及时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立忠给付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物业服务费8686.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唐立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