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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童汉民与张永刚深圳市骏达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佳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汉民,张永刚,深圳市骏达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宙佳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16号原告童汉民,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张永刚,男,汉族,1978年4月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深圳市骏达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被告深圳市宙佳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法定代表人熊攀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汉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汉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