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和发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和发全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115号罪犯和发全,男,1974年7月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发全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3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和发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和发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和发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和发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