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计丽丽与张洪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丽丽,张洪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78号原告:计丽丽,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8********,汉族,职业教师,住海伦市海伦镇宝宇顺和城*号楼*单元***室。被告:张洪梅,女,1952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2********,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雷炎大街三委**组2002统战部楼*单元*层东门。原告计丽丽与被告张洪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计纯彦于2008年1月22日去世,计纯彦父母均已去世,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计纯彦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计纯彦名下留有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三委22组、向阳大街路西、南环路北2002统战部三单元二层东门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000428**、房屋所有权人计纯彦、建筑面积61.31平方米),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父亲计纯彦(已去世)名下所有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三委22组、向阳大街路西、南环路北2002统战部三单元二层东门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000428**、房屋所有权人计纯彦、建筑面积61.31平方米)夫妻共同财产中计纯彦的份额由原告计丽丽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76.20元,由原告计丽丽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