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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得盼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得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93号罪犯杨得盼,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滑县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得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杨得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杨得盼伙同杨飞龙驾驶自家的三轮摩托车,先后窜至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马庄乡宋庄村、位邱乡杜庄村、们邱乡贾庄村等地,用携带的断线钳盗割电缆线作案七起,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66795.2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杨得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下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2016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得盼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得盼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