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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多友与汤勇、杨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多友,汤勇,杨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25号原告:汤多友,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静,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学,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勇,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丽,女,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多友与被告汤勇、杨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汤多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多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泽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