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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振成与王富霖、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成,王富霖,刘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81号原告李振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霖,男,1984年10月25日生,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超,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环路北。负责人XXX,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成与被告王富霖、刘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振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振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振成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