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四川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因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炫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