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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与欧国兴、欧老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欧国兴,欧老井,杨老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130号之一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环常西路常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应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明。被告:欧国兴,男,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欧老井,男,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杨老千,男,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国兴、欧老井、杨老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以被告欧国兴、欧老井、杨老千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承担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6元,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1473元,由原告东莞常安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覃进朋人民陪审员  周慧娜人民陪审员  周福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