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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武孝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君,武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刑初614号自诉人杜月君,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杜永奇,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人武孝义,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濮阳县。自诉人杜月君以被告人武孝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杜月君以被告人武孝义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武孝义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杜月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