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前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前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7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前刚,家住鄱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前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前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高前刚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桥头镇吴家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吴家76号附近时,因疏忽大意,与路边居民住宅围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高前刚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高前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前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前刚对起诉书指控其饮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其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前不小心又喝了酒。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高前刚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桥头镇吴家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吴家76号附近时,与路边居民住宅围墙发生碰撞,造成高前刚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高前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高前刚被查获后,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高前刚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一辆轿车沿桥头镇吴家76号旁的道路由北往南经过其身边,其听到一声响,回头看到车子冲出路边缘,撞在一户人家墙上。之后,驾驶员从驾驶室出来,躺倒在地。有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人经过,看到驾驶员躺在地上,以为伤的很重,就报警了,那个驾驶员从地上站起来,求那个人不要报警。那个报警的人就把电话挂了,骑车离开了。其听到不要报警后,也离开了。再出来看时,交警到现场了。事故发生时,其闻到驾驶员身上有很重的酒味。整个过程其没有看到驾驶员再回车里,也没看到他喝东西。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人。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其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桥头镇丰潭村吴家河东那里的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事发地点,看到一辆轿车反方向行驶过来,突然冲撞了路边水泥挡墙,再撞到人家的围墙。其停车看到驾驶员先在车里坐了一会,然后从驾驶室爬出来,躺在地上不动了,其就报警了。等其报好警,那个驾驶员站起来了,让其不要报警,其觉得他没什么事,就骑车离开了。当时旁边还有几个群众看到的。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人。其在现场时没有看到驾驶员再回车里,也没看到他喝东西。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4日中午,其和高前刚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高前刚喝了1瓶左右的啤酒。后来,其先走了。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4日中午,其请高前刚等人在饭店吃饭,期间,高前刚喝了2杯红酒。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高前刚辨认事故地点、扔矿泉水瓶的位置;经辨认,未在高前刚所指位置找到矿泉水瓶。6.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证明:被告人高前刚被查获后,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7.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高前刚被查获后,经理化检验鉴定,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8.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高前刚驾驶车辆的车牌号码为浙B×××××、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及车辆检验、保险、受损等情况。9.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高前刚有驾驶小型轿车的驾驶资格等情况。10.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涉案单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被告人高前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高前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2.处警经过、事件单,证明:被告人高前刚的到案经过情况。13.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高前刚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高前刚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24日中午,其和朋友在酒店吃饭时喝了两杯左右的红酒。当日16时左右,其驾驶浙B×××××号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为避让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先在车里坐了30秒左右,下车后因头晕躺倒在地,躺了10秒左右,因人不舒服,马上站起来找水喝,找了10秒左右在车里找到一瓶娃哈哈矿泉水,喝了三四口,喝完感觉是酒。其从车里出来,把矿泉水瓶扔到离其车子1-2米远的地里。之后,其让群众不要报警。过了十几分钟,交警来了,在现场给其做呼气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矿泉水瓶谁放的其不知道,车子偶尔借给别人的。被告人高前刚在庭审中的辩解:矿泉水瓶是其表哥让其开车所送的人放的。其把矿泉水瓶扔到了车下面。关于高前刚在事故发生后再次饮酒的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前刚陈述其再次饮酒的时间是其从地上起来之后,让群众不要报警之前,但两名证人所作的证言均陈述在该期间没有见过高前刚喝任何东西,这两名证人与本案均无利害关系,且所作证言内容能相互印证,相反,被告人高前刚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庭审中陈述的矿泉水瓶是谁放置在其车内、其丢弃矿泉水瓶的地点等细节前后矛盾,故根据本案证据,本院对被告人高前刚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前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前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玮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丁  渭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