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国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820号罪犯赵国营,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表扬奖励四次,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营准予减刑八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陈秀丽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