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林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林晗,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51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997553245。主要负责人:李海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杰,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冬松,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林晗,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第三人: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林化路西侧李庄。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1070907855N(1-1)。法定代表人:王玉才,董事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诉被告林晗、第三人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冉献军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