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支行、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支行,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王瑞君,陈玉梅,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065525-2。负责人:刘佃三,行长。被执行人: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安路北段(奎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622646-3。法定代表人:王相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瑞君,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系王瑞君之妻。被执行人: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68829904-6。法定代表人:张立彬,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市区支行与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王瑞君、陈玉梅、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裁定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王瑞君名下位于日照市海滨四路8号23#楼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日房字第××号)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55万元。本院委托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变卖。变卖期间,尤美英以55万元价格买受该房地产。该款扣收执行费22910元,余款52709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在处置过程中,本院系轮候查封。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