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鑫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43号罪犯谢鑫,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毕业。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魏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谢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5月10日4时许,谢鑫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许昌市魏都区湖滨路西侧道沿左转弯进入湖滨路时,将行人韩某某碾压致当场死亡,后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谢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谢鑫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18500元。谢鑫有自首情节。罪犯谢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7月、12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鑫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