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XX、于淑香、王贵成、夏桂范、孙海军、吴景红、王传恩、胡凤霞、王真、王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XX,于淑香,王贵成,夏桂范,孙海军,吴景红,王传恩,胡凤霞,王真,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XX,1983年12月29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于淑香,1982年4月12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贵成,1958年1月4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夏桂范,1955年5月26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孙海军,1981年9月13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吴景红,1990年9月1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传恩,1970年7月18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胡凤霞,1971年2月2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真,1968年8月9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喜平,1969年2月1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XX、于淑香、王贵成、夏桂范、孙海军、吴景红、王传恩、胡凤霞、王真、王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