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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XX、于淑香、王贵成、夏桂范、孙海军、吴景红、王传恩、胡凤霞、王真、王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XX,于淑香,王贵成,夏桂范,孙海军,吴景红,王传恩,胡凤霞,王真,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XX,1983年12月29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于淑香,1982年4月12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贵成,1958年1月4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夏桂范,1955年5月26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孙海军,1981年9月13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吴景红,1990年9月1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传恩,1970年7月18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胡凤霞,1971年2月2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真,1968年8月9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喜平,1969年2月1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XX、于淑香、王贵成、夏桂范、孙海军、吴景红、王传恩、胡凤霞、王真、王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