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艺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中耀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伟卓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王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四川省中耀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伟卓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异31号案外人:王艺璇,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号。负责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耀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成都伟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号二区*栋*层*号。法定代表人:王科进。被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川0104执3036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耀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伟卓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王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2015)锦江民初字第596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作出(2015)锦江民保字第888号民事裁定,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签约备案号:xxxx,按份共有人王艺璇)中属于王宇所有的部分,予以查封。在(2016)川1014号执303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艺璇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王艺璇异议称,王艺璇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2015)锦江民保字第88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当事人系王宇,该债务为王宇婚前债务,与王艺璇无关,王艺璇直至离婚时不清楚有该债务。王宇与王艺璇婚后虽然共同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但该房屋王宇与王艺璇共同出资仅有50000元,其余首付款均系向双方父母借款支付。该房屋系王艺璇个人合法财产,并非王宇所有。2016年2月,王宇与王艺璇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王艺璇所有,因购买该房屋的债务366540元均由王艺璇承担。另外,王宇与王艺璇购买该房屋共同出资的50000元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的按揭款64429元,由王艺璇补偿王宇57000元。自2016年3月起,该房屋按揭款由王艺璇偿还。由于按揭款未清偿,故无法办理产权更名登记。故请求解除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的查封。案外人王艺璇为证明其异议成立,提交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王镜宇(曾用名王宇)人口信息证明;2、王艺璇与王宇《离婚证》及《自愿离婚协议书》;3、2016年2月23日王镜宇出具的57000元《收条》;4、2016年2月27日李应秀出具的166540元《收条》;5、向龙悦房地产开发(成都)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凭证。经审理查明:王镜宇曾用名王宇。2015年6月26日,王艺璇因预购商品房取得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的预告登记。2016年2月23日,王艺璇与王镜宇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购买的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归王艺璇所有,双方共同出资及归还的按揭款共计104429元,由王艺璇补偿王镜宇57000元。2016年8月18日,王艺璇、王镜宇取得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权:xxxxxxx,王艺璇占有50%份额,王镜宇占有50%份额)。另查明:本院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四川省中耀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伟卓商贸有限公司、王强、王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作出(2015)锦江民保字第888号民事裁定,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中属于王宇所有的部分予以查封。因王宇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2016年7月7日依法作出(2015)锦江民初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一、四川省中耀天然气有限公司限期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贷款本金1049.96万元及利息、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息;二、王强、王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有权对成都伟卓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商业用房的拍卖、变卖款项在前述第一项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王强、王宇、成都伟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中耀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艺璇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成都市成华区xxx房屋中属王镜宇所有的部分后,王艺璇与王镜宇经登记离婚,并协议该房屋归王艺璇所有,虽然王艺璇就双方共同出资及归还的按揭款给予王镜宇补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屋后,王艺璇以该房屋经离婚协议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艺璇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金国审判员 周彦洵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敬昭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