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丙煜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煜,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331号原告李丙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志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李丙煜与被告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丙煜负担。审判员 潘圣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