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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丙煜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煜,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331号原告李丙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志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李丙煜与被告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丙煜负担。审判员  潘圣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