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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疆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秉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秉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上海秉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新疆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秉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唐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毅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