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仁强与郑彦奎、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强,郑彦奎,张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2号之一原告:许仁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郑彦奎,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被告:张金平,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许仁强与郑彦奎、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许仁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仁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许仁强负担。审 判 长 冯 连 臣人民陪审员 白 爱 英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林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