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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仁强与郑彦奎、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强,郑彦奎,张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2号之一原告:许仁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郑彦奎,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被告:张金平,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许仁强与郑彦奎、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许仁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仁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许仁强负担。审 判 长 冯     连     臣人民陪审员 白     爱     英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林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