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金凤、张德安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凤,张德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王金凤,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系原审原告王新光之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德安,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再审申请人王金凤因其父亲原审原告王新光与被申请人张德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12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金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宪丽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衣春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