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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君划拨王艳萍银行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君,王艳萍,李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高君,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艳萍,女,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春云,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高君与被执行人王艳萍、李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4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艳萍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现因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艳萍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划拨被执行人王艳萍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