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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芦向阳与田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向阳,田保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011号原告:芦向阳,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田保贤,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芦向阳与被告田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芦向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向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荣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