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亚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亚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郑花路59号。法定代表人:顾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龙,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恒,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亚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6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郑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