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卫强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四合洪军粮食收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四合洪军粮食收购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631号原告:郭卫强,男。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四合洪军粮食收购站,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赵洪军,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郭卫强与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四合洪军粮食收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郭卫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郭卫强负担。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