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高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