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骄健与被执行人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骄建,丁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王骄建,女。被执行人丁晔,男(系南阳市美亿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晔系南阳市美亿联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以卧公(卧一)立字[2017]10022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本院已将该案于2017年6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