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范景妮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463号原告:范景妮,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长江,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景妮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范景妮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景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景妮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景妮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金文柏人民陪审员 贾筱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