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295号原告:朱某,住天水市。被告:王某,住天水市甘谷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朱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漆朝阳 微信公众号“”